赤松市监处罚〔2026〕023(1-591)号
当事人:内蒙古旭竹商贸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详见附件)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网上监测发现,内蒙古旭竹商贸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2023年、2024年两年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查找,上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内蒙古旭竹商贸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同时,通过内蒙古旭竹商贸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机读档案),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1月5日,我局通过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网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003(1-59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即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当事人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内蒙古旭竹商贸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内蒙古旭竹商贸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通过“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