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杏橙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绍明):
2025年11月11日,本局接到举报称,松山区银河花园一期2号楼04041房屋自购进以来,从未出租或用于经营等情况,只供自我居住。有一个名为赤峰市松山区杏橙百货店的个体户登记在该房屋,要求撤销营业执照。
经查,赤峰市松山区杏橙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绍明)于2025年9月11日成立,《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街道银河小区2号楼4单元401,登记时提供有“房屋无偿使用协议”;证据显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街道银河小区2号楼4单元401与赤峰市松山区向阳街道银河花园一期2号楼04041是同一个小区同一户,该房屋从未出租或用于经营等情况,只供自我居住。本局于2026年1月2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告,公告期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3月14日,在公告期内,赤峰市松山区杏橙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绍明)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赤峰市松山区杏橙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绍明)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供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虚假,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赤峰市松山区杏橙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绍明)的设立登记。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