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4-21 09:50   

赤松市监处罚〔2026072

当事人:克什克腾旗安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870957510

住所(住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1-1-00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志立 

身份证件号码:150422********1228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网上监测发现,该公司2024年年报资产状况信息填报全部为“0”。2025年9月16日,我局将该公司名单函至赤峰市松山税务局进行核实。2025年10月11日,税务局回函,核实结果显示“当事人有取得发票记录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将当事人的档案登记资料(内含2023年度、2024年度年报信息)进行调取打印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志立电话联系,赵志立在呼市住院,双方商定当事人会计给我局回电话。2025年12月10日、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共三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电话无人接听。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到达永业广场,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物业公司人员陪同。 

企业年报信息由企业依法公示,并由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成立于2006年,当时公司设立为实缴制,当事人2023年度及2024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中股东实缴出资额合计均为0,与事实明显不符。同时,当事人在税务系统有取得发票记录,但当事人2024年企业年报信息中资产状况信息填报全部为“0”,明显与事实不符。当事人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清理年报全“0”企业报税情况的回函》。证明当事人有取得发票记录

2 当事人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内含2023年度、2024年度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成立于2006年5月23日;当事人2024年年报资产状况信息填报全部为“0”,股东实缴出资额合计为“0”。

3.录音电话四条。证明当事人未配合我局检查。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2月24日,我局通过松山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0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单一,违法行为轻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当事人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赤峰松山支行(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和“云闪付”APP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