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志永农机专业合作社:
近日,我局分别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志永农机专业合作社撤销注销登记的函》、《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志永农机专业合作社撤销注销登记的函》,称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结清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是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的法定前提。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提交虚假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取得税务部门及市监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情形;全体投资人是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拟撤销内蒙古志永农机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投资人史文杰、郑士伟、李康、史志永、史文永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在我局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现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我局将撤销内蒙古志永农机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