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松市监罚送告〔2026〕006号
张家鸣(150426********3250):
本局于2026年6月2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115号),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115号),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执法人员查询你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在美团平台店铺名称系“超玩电竞酒店(松山店)”2026年2月9日-2026年2月10日(1晚)有“电竞单人间(1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04元、“电竞大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31元、“电竞双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31元、“精品电竞大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42元、“电竞三人间(3台电脑 RTX4060 i5 14400F)”售价203元在售。“特价电竞房”、“精品三人间(3台电脑 RTX5070+I511400F)”、“电竞四人间(4台电脑 RTX5070 i5 14400F)”、“电竞五人房(5台电脑 RTX5070 i5 14400F)”房型已订完,你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为住宿人员提供电脑供其上网服务,你使用的电脑机箱上无铭牌,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等信息,你未能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你使用的电脑不符合认监委《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96号)中规定的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形的组装电脑。本案你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在美团平台上明确标示各房型的电脑台数及房间价格,电脑台数及房间价格之间有直接关系,你使用的电脑可视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第一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在电竞酒店、网吧中使用的上述产品可视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具体情形以执法单位调查认定为准。”之规定,你使用的电脑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你存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
参照《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9号》“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依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之规定,因你经营的电竞酒店房间住宿服务中包含使用电脑的服务,无法单独计算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脑的价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你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你涉嫌构成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现场检查,你拒绝在现场笔录上进行签字并确认,2026年3月12日,我局向你下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你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你拒收邮件。2026年3月19日,本局对你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要求你于2026年4月23日之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你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可以对你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但本案你在提供住宿服务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至案发本局未接到因使用涉案微型计算机而引发的安全类投诉及安全类事故,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可以对你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根据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之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考虑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认为本案适用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但是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认为应对当事人在同类行政处罚案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责令你改正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 建议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11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孙韶卿 、钟宏宇联系电话:0476-8420683
联系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化肥街东段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