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松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松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单位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松城罚决字〔2021〕第(002)号
罚款金额 382668.1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陆佰陆拾捌元壹角陆分(¥382668.16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违法事实

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