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松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松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单位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松城罚决字〔2022〕第A-029号
罚款金额 59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2%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元整(¥5980)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6日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松山区燕山街以南、天山路以西的项目工地,发现工地内有工程车辆正在施工。经执法人员实际调查,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土方施工。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达现场,由其委托代理人在现场接受调查。在执法人员的调查过程中,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建法〔2021〕118号第三部分工程建设(二)建设工程质量部分第(四)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未进行主体结构施工,能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应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