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松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松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松山区民富农资门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
案件名称 松山区民富农资门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松农牧(农药)罚〔2020〕2号
罚款金额 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没收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萘乙酸”56袋(规格:8毫升×8支/袋,生产厂家:德州祥龙生化有限公司); 2.没收违法所得133元; 3.并处罚款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规定。

违法事实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情形: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