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松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松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松山区耕耘种业门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
案件名称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松农牧(农药)罚[2021]5号
罚款金额 1706.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8月23日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阿维菌素”17瓶,规格:100ml/瓶,生产厂家: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阿维菌素”94瓶,规格50ml/瓶,生产厂家: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毒氟磷”100袋,规格:15g/袋,生产厂家: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叶枯唑”44袋,规格:100克/袋,生产厂家:天津市绿亨化工有限公司;“噻唑锌”13瓶,规格:300ml/瓶,生产厂家:江苏省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阿维•毒”7瓶,规格:500ml/瓶,生产厂家:西安华邦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噻酮•炔螨特”43袋,规格:7.5克/袋,生产厂家:河南博士威农用化工化学有限公司;“寡糖•链蛋白”113袋,规格:15克/袋,生产厂家:河北中保绿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吡唑•啶酰菌”15袋,规格:20克/袋,生产厂家:燕代永乐(乐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没收违法所得418元; 3.并处罚款7000元。 罚没款合计金额为741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

违法事实

《农药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情形: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你无证经营农药未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经营者在执法人员对本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