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赤峰市松山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松山区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松山区兴雅飞美发造型会馆(经营者:徐会云) 行政相对人类型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松山区兴雅飞美发造型会馆(经营者:徐会云)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金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1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店内柜台上摆放待销售的2盒化妆品(1、陶丝控油平衡洗发乳,净含量:800ml,限用日期:2024年1月29日,生产商: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数量:1盒;2、Q8日本蝶衣染发膏,净含量:80g,限用日期:2024年11月20日,生产商:广州市三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数量:1盒),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