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重要交通公路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实施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协助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配合拟订及调整松山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七)配合拟订松山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负责落实松山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木采伐、运输、加工和林区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协助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指导全区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 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区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松山区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林业和草原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松山区分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和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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