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
(一)分析预测全区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政府与乡镇街道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起草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全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区预决算公开。办理区与乡镇街道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负责落实申报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贯彻落实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监缴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监督全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区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代理记账许可审批、备案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负责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注重财政经济形势调查与研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协调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区和乡级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和乡财政关系。落实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加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借用管还)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范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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