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
(一)拟定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有关地方性制度、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等有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乡镇 (街道)的民族工作。承办区级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乡,组织协调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 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 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制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 等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 办公地点 | 松山区政府综合楼13楼 |
| 咨询电话 | 0476-8466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