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
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向区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拟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和指南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市和区财经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在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承担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 |
| 办公地点 | 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松山区党政综合楼6楼 7 |
| 咨询电话 | 0476-844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