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及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基本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除外)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组织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承担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 (八)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漂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区本级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全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区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依法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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