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
一、履行全民所有制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价格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事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组织落实推进城乡化的方针政策。分配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审核。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及整合重组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与信用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项目,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便民高效。 十八、负责辖区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 办公地点 | 松山区振兴大街东段12号 |
| 咨询电话 | 0476-84418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