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入驻松山工业园区和标准化厂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15 13:06   

为应对经济下行,鼓励工业企业入驻松山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和标准化厂房集中发展,形成产业集聚优势,从而全面推动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2015年入驻松山工业园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赤松党办发﹝201538)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入驻园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条件和具体优惠政策

(一)时间范围:此政策仅限于2016年当年。

(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的产业规划;2.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亩,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2015年签约的企业2016年年内实现投产,2016年签约的企业2016年年内实现竣工。

(三)具体优惠政策:

1.松山区境内的工业企业搬迁入驻园区后,原厂区用地根据土地权属性质,进入市场或由企业取得合法开发手续后,依据所在地的城镇规划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

2.入驻园区的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相关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园区以土地成本价为起始价或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始价供地。土地成本价包括征地补偿费用、报批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土地公开出让时计提的各项基金。若成本价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则按照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始价供地;若成本价高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则按照成本价为起始价供地。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内的项目,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相关规定,可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限等方式出让工业用地。

3.入驻园区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

4.区政府设立园区产业引导资金,企业每完成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企业30万元产业引导资金。

产业引导资金从当年工业预算中列支。在企业投产后2个月内,兑现奖励资金。

5.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可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以成本价为企业规划职工生活用地,并对其所使用的原材料、水利、交通等资源给予优先配置。

6.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7.入驻园区的企业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园区办负责一条龙服务,全程协助办理。

二、入驻标准化厂房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条件和具体优惠政策

(一)时间范围:仅限于2016年当年签订合同的企业。一个租赁期为12个月,租赁期限最长为3年。

(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在松山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3.2016年年内入驻投产。

(三)具体优惠政策:

1.第一年租金按照基础租金的30%收取;第二年租金按照基础租金的5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收取;第四年及以后租金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基础租金确定标准见附表)。

2.企业在一个租赁期内实现税收20万元以上(包含20万元)或就业人数(以人社部门备案登记为准)超过100人的,免交当年租金。如剩余年份企业不符合免交租金条件,则剩余年份每年租金按照基础租金的50%收取。

3.对地区就业和居民收入贡献大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要求代建厂房,企业可租赁使用或分期购买。

4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各项补贴政策。

5.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第一部分中具体优惠政策的第1、第3和第7项政策。

 三、园区标准化厂房基础租金确定标准 

厂房

栋数

面积

工程造价

基础租金

厂房面积

办公面积

一类

8

2200

600

280万元

14万元

二类

8

1800

400

220万元

11万元

 备注:1.按投资回报率20年计算,基础租金按照工程造价的5%收取。

 2.此工程造价为预算价格,以工程预决算为准,基础租金略有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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