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松山区发展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赤峰市关于中心城市产城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松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进驻松山工业园区、松山信息数创科技产业园区、赤峰商贸物流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各园区发展布局。
第二章工业园区政策
第四条 工业用地以最低限价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
第五条 新入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其中,农畜产品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独立选址项目,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由区政府投入等额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新入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其中,农畜产品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独立选址项目,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由区政府投入等额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新入驻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独立选址项目,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照当年企业对松山区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等额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新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项目,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照当年企业对松山区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等额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八条 新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项目,投产后每年纳税额100元/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免除当年租金,期限为5年。
第九条 新入驻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独立选址项目,对企业新购买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购置补贴(以购置发票为依据,并现场确认实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入驻的独立选址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对企业新购买生产设备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的购置补贴(以购置发票为依据,并现场确认实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后兑现。
第三章信息数创科技产业园区政策
第十条 信息数创科技产业园区规划区内用地以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一条 新入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独立选址项目,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由区政府投入等额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新入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独立选址项目,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由区政府投入等额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三条 新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数创产业楼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能够达到投资协议约定),自入驻之日起5年内免收租金,给予企业办公700元/平方米(含安装中央空调、消防)的装修补贴;对洁净度有相关要求的生产车间(研发、实验室),按洁净度程度给予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含安装中央空调、消防)的装修补贴。
第十四条 新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数创产业楼的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项目,对企业新购买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购置补贴(以购置发票为依据,并现场确认实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后兑现。
第十五条 新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数创产业楼项目,仅享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一条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新入驻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独立选址项目,对企业新购买生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购置补贴(以购置发票为依据,并现场确认实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后兑现。
第四章赤峰商贸物流城政策
第十七条 赤峰商贸物流城规划区内用地以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十八条 新入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独立选址项目,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为基数,由区政府投入等额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九条 新入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独立选址项目,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为基数,由区政府投入等额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条 新入驻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独立选址商贸物流项目,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照当年企业对松山区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等额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五章总部经济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的,执行赤峰市总部经济政策。
第六章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招商引资,鼓励我区现有企业以商招商,对引资成功者按照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大项目和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支持国有公司以入股的方式,共同推动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指自土地出让后2年内统计局使用财务支出法入统资金(土地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松山区金融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所涉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中进行安排。在原招商引资政策(《松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赤松政发〔2022〕5号)有效期内签约落地的企业,没有特别约定的,仍执行原政策至优惠政策享受年限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