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来源:今日松山
发布时间:2022-03-01 15:09
赤峰市松山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2022年2月28日赤峰市松山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被任命人员中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