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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使用“内蒙古牧运通”系统及规范检疫申报相关事项的告知书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6-08-03 15:57   

松山区各养殖场(户)、畜禽运输单位及个人、动物贩运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现就推广使用“内蒙古牧运通”系统,规范养殖场户注册、承运人及贩运人备案、检疫申报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内蒙古牧运通”是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该系统可实现动物检疫申报、受理、查验、出证全流程线上操作。全面推广使用该系统,有利于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请各相关主体高度重视,及时完成注册备案工作,以免影响后续检疫出证。

二、适用范围

本告知书适用于松山区范围内所有养殖场(户)、畜禽承运人、动物贩运人、运输车辆所有人等从业主体。

三、养殖场(户)注册及管理要求

(一)账号注册。所有养殖场(户)应在手机上下载“内蒙古牧运通”APP(目前仅支持安卓系统手机)或在微信中搜索“牧运通”小程序。点击“注册账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按提示完成注册。

(二)完善信息。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根据提示完善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注册为规模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一律注册为散户。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实际情况。

(三)审核激活。信息提交后由管理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常使用系统各项功能。

(四)日常管理。规模养殖场所饲养的动物新生、死亡、出栏等情况,均应及时在“牧运通”上填写养殖档案。

(五)相关后果提示。未下载“牧运通”或下载后不按要求填写养殖档案的,将严重影响产地检疫申报效率

四、承运人及运输车辆备案要求

(一)备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二)备案流程。

1. 在微信中搜索“农业农村部政务通”(简称“农政通”)小程序,进入后点击“牧运通”模块。

2. 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按提示完成注册。

3. 进入“畜禽运输管理”模块,点击“承运人管理”或“车辆管理”,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

4.备案人需如实填写信息,提交身份证、运输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安装北斗车辆定位系统,同时需线下向农牧部门提交备案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车辆备案相关纸质材料及车辆实时情况,供农牧部门现场审核。

(三)车辆条件。畜禽运输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车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渗漏、遗撒的设施;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药品。

(四)后果提示。承运人及运输车辆未在“牧运通”系统完成备案的,将无法申报检疫、无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贩运人备案要求

从事动物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牧运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流程参照承运人备案方式,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小程序进入“牧运通”模块,选择“贩运主体备案”并提交相关信息。

六、检疫申报要求

(一)提前申报。畜禽出栏、调运前,货主应至少提前3天通过“内蒙古牧运通”系统申报检疫。

(二)申报条件。申报检疫前,出栏畜禽必须佩戴耳标,运输车辆必须为已备案车辆,否则无法出具检疫证明。

(三)落地报告。畜禽到达目的地后用于继续饲养的,应于3日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七、相关法律责任

(一)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未申报检疫、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畜禽的,将无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申报动物检疫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广大养殖场(户)、畜禽承运人、贩运人高度重视,及时完成“内蒙古牧运通”系统注册及备案工作。如有疑问,可咨询所在乡镇防疫人员(各村防疫员)

特此告知。

                             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