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养殖场(户):
兽药安全事关动物疫病防控成效,事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农业农村部2026版《禁停用兽药名录》,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严守源头质量关
(一)严禁无证生产。 未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被吊销后仍从事生产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禁生产假劣兽药。 包括以非兽药冒充兽药、兽药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添加禁用物质,以及含量不足、更改有效期、伪造批准文号等行为。
(三)严禁违规销售原料药。 不得将兽用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场(户)等非生产企业。
(四)严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以及伪造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经营企业:把好流通安全关
(一)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禁经营假劣兽药。 不得销售无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二维码、过期失效、变质污染、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兽药产品。
(三)严禁违规销售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方可销售,不得开架自选销售-。兽药经营企业应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留存处方笺。
(四)严禁拆零销售原料药。 不得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直接销售给养殖者。
(五)严禁购销记录缺失。 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台账和兽药追溯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六)严禁诱导违规用药。 不得向养殖户推荐、诱导使用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不得指导超剂量、超范围用药。
三、养殖环节:守住科学用药关
(一)严禁使用禁用药物。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共21种,包括但不限于:
β-兴奋剂类(“瘦肉精”)及其盐、酯: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等;
氯霉素及其盐、酯(含琥珀氯霉素);
硝基呋喃类: 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苯烯酸钠;
孔雀石绿、林丹、安眠酮、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卡巴氧及其盐、酯、氨苯砜、硝基酚钠、硝呋烯腙、酒石酸锑钾、五氯酚酸钠、毒杀芬(氯化烯)、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类固醇激素类(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己烯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汞制剂(氯化亚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
(二)严禁使用停用兽药。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共7种,包括: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
(三)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动物治疗或预防。
(四)严禁将原料药直接饲喂动物。原料药未经制剂加工,不得直接添加至饲料或饮水中。
(五)严禁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六)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 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核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加大剂量。
(七)严禁无视休药期。 畜禽出栏、屠宰前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未到休药期的一律不得出栏或屠宰。
(八)严禁不建立用药记录。 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用药记录,载明兽药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信息-。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476-8441749;0476-8445989
希望广大从业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知法守法、规范经营、科学用药,共同守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
202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