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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9-11 15: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参照《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松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制度开展评审工作,规范评审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独立、公正地进行评审;

(三)绩效导向。推动财政投资评审与预算绩效管理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科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管部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工作。

评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条  区评审机构接受市评审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对聘用评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其他支出项目是指工程的装饰装修、修缮等支出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区本级各部门(或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以及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包括:

(一)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等预算评审;

(二)项目工程结算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达到旗县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预算评审由区财政部门负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没有项目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按规定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结算评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没有项目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按规定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有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实施分类抽审。结合项目资金规模、风险等级、差异化确定抽取范围,依据年度任务动态确定抽审比例。

第十二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区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预算评审:

(一)服务类项目和设备采购类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项目支出总额低于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紧急、抢险救灾的项目;

(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前期费和专项评价(估)费;

(八)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算的项目;

(九)专业性强、需定制研发或难以科学合理定价的项目;

(十)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以及指定品牌、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

(十一)其他不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采购)合规性、真实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准确性;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

(七)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评审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及工程索赔等审批程序的完整性、 合规性;

(三)定额套用的准确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依据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具体评审对象,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二)建设单位根据送审资料清单提供评审资料,由评审机构对评审资料进行预审,评审资料不满足评审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评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抽查取证;

(四)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结合其反馈意见,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或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进行预算评审情形的;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备,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三)超概算申请预算评审的;

(四)未进行预算评审、结算超概算,申请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的(先建后补类项目除外);

(五)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环节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的;

(六)应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

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按规定需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报其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预算超出上述限额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区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超出100万元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区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预算超出上述限额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区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超出100万元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区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章  评审应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或最高投标限价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突破评审结果金额、减少清单工程量或降低清单项目特征技术标准,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为1年。

(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审查意见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完善结算评审报告的重要依据;

(三)结算评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项目勘察、设计等达到规定深度,严禁施工图预算超概算;

(二)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审范围和程序,并将评审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区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发包,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须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管理责任。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频繁变更、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五)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六)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七)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未反馈的,评审机构可依据现有资料出具评审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二)评审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评审机构对其委托的评审业务进行指导,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施专项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

(六)对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区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完成的,应事先征得委托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低于 60%;

(二)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制定评审方案,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终身负责;

(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并记录,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留存;

(四)对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接受委托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相关信息;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建立健全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八)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配合处理与评审相关的异议、质询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对所出具的评审结果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本人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评审资料、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

(五)配合处理与评审相关的异议、质询等事宜。

第九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机构、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在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财政评审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赤峰市松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松政办发〔202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