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乡村兽医从业人员、养殖场(户):
当前,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正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已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第800号公告明确规定此类药品不得网络销售,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乡村兽医作为基层动物诊疗的一线力量,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兽药使用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备案流程,明确违法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乡村兽医法定职责
乡村兽医是基层动物诊疗和疫病防控的重要力量,从业期间须严格遵守以下执业准则:
(一)执业区域限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在松山区备案的乡村兽医,执业区域为松山区辖区内的乡村区域(不含城区街道范围),严禁跨旗县区执业。
(二)备案持证上岗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乡村兽医实行备案制度。未在松山区农牧部门备案的,一律不得在松山区辖区内开展动物诊疗业务。
(三)健康从业要求
患有任何人畜共患病期间,应当主动停止动物诊疗工作,防止疫病交叉传播。
(四)依法合规执业
严格遵守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诊疗操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乡村兽医执业范围
(一)可以从事的业务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乡村兽医在执业区域范围内,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动物诊疗活动,具体包括畜禽常见病常规检查、基础给药、简单外伤处理等基础诊疗工作。
(二)严格禁止的业务
乡村兽医不得独立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不得开展大型外科手术、不得剖检病死畜禽。
三、乡村兽医备案认定程序
(一)备案准入条件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二)申报材料
1.《乡村兽医备案信息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明材料(三选一):相关专业毕业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五年防疫从业证明。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松山区政务服务局农牧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2.材料审核:工作人员现场初审;
3.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统一录入全国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认定;
4.合法执业:备案完成后,申请人即可在松山区辖区乡村范围内依法开展动物诊疗相关工作。
(四)备案变更与注销
执业乡镇、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区农牧局申请变更备案;不再从事乡村兽医工作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备案。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超区域执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备案擅自行医
未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擅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诊疗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三)违规处置重大动物疫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治疗依法应当扑杀的疫病畜禽,造成疫病传播风险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拒绝、阻碍防疫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拒不配合强制免疫、疫情排查、应急处置等防疫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规使用兽药
使用假劣、禁用兽药,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没收违规兽药及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六)其他违法行为
随意丢弃、贩卖病死畜禽的,依据《动物防疫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规行为处置流程
1.现场核查:农业农村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违规行为,固定相关证据;
2.责令整改:对轻微违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
3.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请全区乡村兽医严格对照本告知书要求,依法规范执业,主动完成备案、落实防疫责任。区农牧局将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基层动物诊疗秩序,保障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