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内财购〔2024〕1087号)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松山区实际及政府采购云平台疑点数据核实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内控管理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 内财购〔2021〕96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策落实、需求编制、 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要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细化流程、强化监管,避免出现将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用户操作权限委托给代理机构、高价采购等问题。
二、规范编制采购文件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及自治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避免出现质疑投诉、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等问题。
三、严格落实采购政策
严格按照《赤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赤财购〔2024〕233 号)规定,提高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对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中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7%-10%提高至15%-20%。鼓励各预算单位提前完成“832平台”预留份额,充分落实支持本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创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四、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避免出现规避政府采购、适用采购方式错误等问题。
五、审慎指派采购人代表
各预算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政府采购业务、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责任心强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避免出现采购人代表评分畸高畸低、影响评审结果的问题。
六、加快合同签订及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注意合同签订及备案时间,避免出现先实施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
七、及时做好质疑答复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71号)有关规定,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八、积极配合投诉处理
采购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采购人(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相关材料。采购人(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九、不断完善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归集、管理工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在电子化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全过程档案,并进行归集。其他未在电子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自行归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解读:https://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jd/202609/t20260924_28250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