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馆所、中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旅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制度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文旅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6年7月13日
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文旅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以下简称“文旅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旅游经营单位、体育经营单位、文物单位及大型文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排查机制
建立“企业自查、部门检查、联合排查”三位一体排查机制,实现隐患动态清零。
第五条 重大隐患判定
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照所在地规定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旅行社在旅游包车、租车行为中未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租用或订购的客船产品和服务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四)A级旅游景区开放未经过安全评估;
(五)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六)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且未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2.将工作内容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的;
3.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的;
4.未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方案、“熔断”机制的;
5.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
6.未对举办户外体育赛事活动的天气状况、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
7.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
8.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体育设施及器材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9.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明确管理要求的;
10.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性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器材)、救援设备、医疗设备足量配备,并保持完好有效的;
11.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八)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2.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且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3.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
4.未针对人员聚集区域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5.未按体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安全防护、安全监测、应急救援及医疗救护等设备设施,且未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的;
6.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
7.未建立雨雪、大风、寒潮等极端天气应对机制的。
(九)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现实危险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动火作业、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建筑保温材料、特种作业人员等方面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闭环管理
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建立台账,整改一处、销号一处。
第三章 重点业态监管
第七条 旅游景区
(一)管理制度与人员
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如何;是否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建立应急预案并开展年度安全应急演练;是否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并严格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检查等制度是否完善。
(二)流量管控
是否核定并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建立景区承载力预警预报机制。是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建立健全分流预案。
(三)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配备到位、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森林草原防火
景区入口、步道沿线是否设置森林草原防火醒目标语。
(五)设施设备安全
缆车、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玻璃栈道、观光车、游船、摆渡车、小火车、漂流等载客工具或高风险项目是否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是否按相关要求由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是否存在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情况。危险地段和未向游客开放的场所是否恰当设置隔离设施或醒目的警示标志;是否面向游客发布温馨提示和预警信息。
第八条 旅行社
(一)资质与合同管理
证照是否齐全;经营许可范围、旅游从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旅游包车、租车行为,是否做到“五不租”。是否与合规车(船)属单位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租用或订购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是否在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内经营。旅游合同是否规范签订,安全责任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违规揽客、强制消费、擅自变更行程等行为。
(二)产品与行程安全
是否建立旅游产品安全评估机制,在制定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时是否做好安全评估。是否针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制定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及时调整或取消行程。是否依法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否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
(三)导游服务与管理
是否开展导游安全培训;导游在带团服务时,是否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引导旅游者有序乘坐,提醒游客乘车坐船全程规范使用安全带、穿戴救生衣。导游在带团工作中对游客在玻璃栈道、索道、吊桥游览以及骑马、乘驼、非动力游船等高风险旅游活动时是否进行安全提醒和监督。遇自然灾害是否及时报警并向旅行社报告,是否引导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带领旅游者撤离灾害区。
第九条 文化场所
(一)公共文化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全民健身中心等)
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年度安全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配备到位、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线路铺设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等问题。
(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KTV、网吧、游戏游艺场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
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包厢疏散门背后是否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识是否设置并醒目;消防安全标志及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与具备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签订合同;小单位、小场所是否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水灭火设施。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场所内的动火作业是否落实报批审批,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外包外租管理使用责任。是否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情况;游戏游艺设备是否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网吧是否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条 体育赛事与体育场所
(一)体育赛事活动
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落实针对活动特点的安全保障和防护措施;是否建立“熔断”机制,明确“熔断”条件、救援和保护措施。承办或运营活动的第三方是否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是否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对举办活动的场所、设备器材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是否配备举办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赛事组织者是否具备办赛的资质。
(二)公共体育场馆
运动设施、器材是否稳固完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运动场地是否平整,无坑洼、积水等安全隐患,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每个楼层或区域配置的灭火器数量是否足够,摆放位置合理,无遮挡;消火栓水压是否足够,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无障碍物阻挡;安全出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采用平开门;是否张贴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设置安全出口标识。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人员伤亡等;是否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及运动员、观众开展应急演练。
(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游泳、滑雪、攀岩等)
是否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场馆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是否按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及救生员,并按照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救生员、救助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数量。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岗位制度、抢救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制度、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培训制度等管理制度。是否配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对应的急救用品;是否配备救生器材。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相关场馆必要的安全警示提醒;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存在层层转包行为;是否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文物与文博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等,是否履行法定许可程序,并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文物建筑消防、安防、防雷设施是否完备有效;修缮施工现场是否落实动火审批、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协议等要求。
第十二条 文旅新业态(剧本娱乐、电竞酒店等)
经营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住宅内或“三合一”场所。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数量与摆放、一键开锁功能装置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防火巡查记录、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培训演练开展情况是否完备。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消防器材是否失效或缺失。剧本娱乐内容是否经审核,是否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规内容;电竞酒店是否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联合执法等方式。
第十四条 检查频次
开展常规检查,原则上每家经营单位每年检查2次,对诚信规范经营、无违规行为的主体,降低巡查执法频次;对轻微违规、及时整改的主体,纳入常规监管,加强日常提醒教育;对多次违规、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且提醒2次以上仍未整改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开展约谈告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增加现场检查、抽查频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依法上报相关部门,实施行业联合惩戒。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 预案体系
指导各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演练要求
督促各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演练(消防、疏散、急救)。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十七条 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各经营单位事发单位须于1小时内向区文旅体局报告,并由区文旅体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政府值班室。
第十八条 报告内容
包括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调查处理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七章 宣传培训与信用监管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
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信用惩戒
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https://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gfxwj/ssq_wlt/202609/t20260924_282500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