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松市监罚送告〔2026〕008号
张家鸣(150426********3250):
本局于2026年7月2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市监处罚〔2026〕131号),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市监处罚〔2026〕131号),内容是:
当事人:张家鸣
身份证件号码:150426********3250
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2025年7月9日,我局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50404002025070925398617),内容为:本人于2025年7月2日在被投诉人处上网,发现该网吧从事经营的电脑均为组装兼容机(通过其配置和鼠标键盘等判定)且未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该类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所要求的强制性产品,需通过强制性认证后才可从事经营活动。
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步行街东侧2号商厅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牌匾上有“超玩 Supreme E-sports Hotel”字样,当事人提供上网服务,客房18间,共有35台电脑,均为客房内使用,上述35台电脑经鲁大师软件查询电脑配置为M27QLCDmonitor/液晶显示屏,Model(型号):M27Qinput Raiting(输入):19V-DC.3.42A,制造商: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已标注3C认证标识等信息,经鲁大师软件查询型号为影驰B560L1GHTXY台式电脑,电脑机箱上无铭牌,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等信息。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因当事人现场未向我局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采购合同、电源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赤松市监限提〔2025〕20021号),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供上述材料,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
2025年7月3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将案件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025年8月20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决定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
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步行街东侧2号商厅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营业中,共有12间客房,当事人称减少的客房已不再经营。执法人员对1楼8115房间电脑配置情况进行检查:经鲁大师软件查询电脑配置:显示器:GBT270D.M27QC(31.5英寸),显示器(输入)19V-DC.3.42A,制造商: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已标注3C认证标识等信息。经鲁大师软件查询型号为影驰B560L1GHTXY台式电脑,电脑机箱上未发现铭牌、无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3C认证标志等信息。因其他房间有客人入住未能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在美团平台店铺名称系“超玩电竞酒店(松山店)”2026年2月9日-2026年2月10日(1晚)有“电竞单人间(1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04元、“电竞大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31元、“电竞双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31元、“精品电竞大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42元、“电竞三人间(3台电脑 RTX4060 i5 14400F)”售价203元在售。“特价电竞房”、“精品三人间(3台电脑 RTX5070+I511400F)”、“电竞四人间(4台电脑 RTX5070 i5 14400F)”、“电竞五人房(5台电脑 RTX5070 i5 14400F)”房型已订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赤松市监限提〔2026〕20002号),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供上述电脑配件使用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赤松市监限提〔2026〕20002号)送达回证上签字,执法人员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
2026年3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拒收邮件。
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注销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
2026年3月19日,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本局对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之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在美团平台店铺名称系“超玩电竞酒店(松山店)”2026年2月9日-2026年2月10日(1晚)有“电竞单人间(1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04元、“电竞大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31元、“电竞双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31元、“精品电竞大床房(2台电脑 RTX4060 i5 11400)”售价142元、“电竞三人间(3台电脑 RTX4060 i5 14400F)”售价203元在售。“特价电竞房”、“精品三人间(3台电脑 RTX5070+I511400F)”、“电竞四人间(4台电脑 RTX5070 i5 14400F)”、“电竞五人房(5台电脑 RTX5070 i5 14400F)”房型已订完,当事人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为住宿人员提供电脑供其上网服务,当事人使用的电脑机箱上无铭牌,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等信息,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当事人使用的电脑不符合认监委《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96号)中规定的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形的组装电脑。本案当事人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在美团平台上明确标示各房型的电脑台数及房间价格,电脑台数及房间价格之间有直接关系,当事人使用的电脑可视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7号)第一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在电竞酒店、网吧中使用的上述产品可视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具体情形以执法单位调查认定为准。”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的电脑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存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
参照《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9号》“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依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之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电竞酒店房间住宿服务中包含使用电脑的服务,无法单独计算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脑的价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信息及对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的注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5年7月11日、2026年2月9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
3.通话记录1份光盘1张(通知当事人前来做询问),证明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
4.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截图1份,证明已向当事人公共送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
5.光盘1张(当事人经营的赤峰市松山区超玩宾馆在美团平台经营相关信息录屏),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脑可视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我局已于2026年7月2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115号),在公告期内当事人未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行为。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进行签字并确认,2026年3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拒收邮件。2026年3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6〕20002号),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之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但本案当事人在提供住宿服务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至案发本局未接到因使用涉案微型计算机而引发的安全类投诉及安全类事故,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根据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之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认为本案适用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同时减轻行政处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不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是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认为应对当事人在同类行政处罚案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附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赤峰松山支行(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或者通过“云闪付”APP和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市监处罚〔2026〕13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