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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领域

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1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时公开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交通运输局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2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指南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交通运输局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流程及依申请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时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交通运输局历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时公开
3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交通领域法律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时公开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松山区政府有关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交通领域规章。
4 行政许可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县管公路建设项目公路施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渔业船舶检验签证;对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公路用地林木更新伐木的许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 财务公开 预决算公开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财务室 政府网站 交通运输局预算及编制说明、决算及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时公开


财务信息 交通运输局相关财政资金安排公告


6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行政处罚;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行政处罚;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拉钢筋、拴牲畜等的行政处罚;对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对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及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采砂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行政处罚;对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行政处罚;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处罚流程、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处罚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6 行政处罚 改变船舶重要重要参数的处罚;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政处罚;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处罚;对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与所售客票不符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处罚;对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或者不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对设立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对未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运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对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对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对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为的处罚;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重要设备、部件;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处罚流程、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处罚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7 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飘散或者路面上的的障碍物,恢复原状;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强制执行;对逾期不拆除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执行;对逾期不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强制执行;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裁定;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每一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8 其他行政权力 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备案工作;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备案;包车企业备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突发事件等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征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9 行政确认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核验;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事项来源、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0 行政督查检查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交通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监督检查;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监理的资格、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对超限运输货物车辆(包括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进入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公路养护监管;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


11 行政强制 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强制执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 的强制措施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机动车停驶;暂扣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暂扣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暂扣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暂扣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暂扣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拒不接受消除违法状态处理的车辆;暂扣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 松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   每一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法定依据、执法流程、违法情节、强制措施信息、强制执行信息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