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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5-27 10:14   

松山区各相关排水户: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根据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赤峰市松山区辖区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松山区城区范围内,设有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等的医疗机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请各排水户尽快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

三、办理地点及时间

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07室 公用事业管理股。(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松城路临河小区西侧约40米)。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30。

四、办理所需材料

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情况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法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排水户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时办理排水许可证。

七、咨询方式

材料填报及现场核查事项咨询: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股;电话:0476-8471977。

审批事项咨询:赤峰市松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综合窗口;电话:0476-8448412。

特此告知。


附件: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表

  2. 排水户书面承诺书


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