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驻区条管单位:
经区政府2023年第1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赤峰市松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赤峰市松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松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
(一)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及市财政资金安排的部分项目,由区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二)区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由区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第七条 区评审机构接受市评审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对聘用评审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其他支出项目是指工程的装饰装修、修缮等支出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方式和限额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结算审核;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预算和竣工结算实施阶段性评审;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限额管理:对政府投资6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对政府投资6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工程或密切相关的同一工程进行拆分,规避评审,若发生此类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由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的项目,在完成评审后将评审意见报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备案,作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章 评审依据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具体评审对象,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二)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
(五)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
(七)征求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结论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算评审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按照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规定可以代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2.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
3.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4.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评审
1.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文件;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7.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8.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一)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二)采用备案(地方专项债用于医疗设备等购置项目备案的除外)、核准方式建设的;
(三)预结算超概算的;
(四)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先建后补类项目除外);
(五)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七)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环节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进行结算评审的;
(八)应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九)国家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有明确支付标准的项目;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预(估)算超出上述限额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区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超出100万元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区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估)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题会议审批;预(估)算超出上述限额的,经专题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区长组织办公会议审批;超出100万元的,由分管建设项目的副区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章 评审应用
第二十一条 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建设(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工程量清单内容。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报区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或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需要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机构对采购清单、预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对工程施工图实行科学、细化设计,严禁施工图预算超概算;
(二)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法进行发包;
(三)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经评审的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依法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
(四)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责任。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频繁变更、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五)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七)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八)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二)评审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评审机构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施专项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机构、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在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财政评审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原《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松政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
解读: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jd/202406/t20240617_234380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