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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1-22 19:05 索 引 号: 1115040401157080X8/2024-00799
发布机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文 号: 赤松政办发[2020]5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松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赤峰市松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建立权责明晰的工作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 [2019]8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采取政府主导,区人社部门主管,区社保局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配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明确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险经办工作整体调度,强化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升经办能力,并负责对村(居)协办员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具体负责:

  1、本辖区居民参保扩面工作,建立数据库并负责数据库动态调整和完善;

  2、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和保险关系转移资格初审、特殊人群代缴资格确认、保险费收缴衔接、信息录入、缴费对账、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系统错误信息变更申请;

  3、参保人员领取待遇告知、待遇领取初审、待遇核定、待遇暂停恢复申请,申报注销登记和丧葬补助申领;

  4、组织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向区社保局报送认证工作开展情况。按月向区社保局上报领取待遇人员中发生死亡或被羁押、判刑情形的名单;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及时下达《申请注销登记告知书》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结算个人账户,领取丧葬补助。对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按要求进行核实追缴:

  5、建立参保人员缴费明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负责政策解释宣传和情况公示等。

  (三)村(居)协办员负责协助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负责: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在社会事务办公室的监督下,指导参保人员使用pos机缴费,建立保管台账,按月向社会事务办公室报送缴费明细表;

  2、参保登记、特殊人群代缴资格确认,负责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注销、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等事项的告知以及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3、按月向乡镇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领取待遇人员中发生死亡或被羁押、判刑情形的名单;

 4、负责政策解释宣传和情况公示等

  (四)区人社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和监督落实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区社保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

  1、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确认、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系统错误信息变更;

  2、待遇复核与支付,待遇暂停及恢复,注销登记、丧葬补助申领等业务复核;

  3、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基金运行监督;

  4、区本级和乡镇 (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稽核审计和内控管理;

  5、业务档案归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区税务部门: 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负责为每个村 (居)委会配置pos机,并负责pos机的及时维护和更新管理,满足基层缴费需要;为参保人及时打印税票,向有需求的参保人提供经办人签字盖章的税票复印件或查实缴费信息后出具经办人签字盖章的参保缴费证明; 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保费入库信息,配合区社保局进行缴费核实、对账;负责为参保人员随时变更缴费登记机构。

  2、区财政部门: 负责按月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资金;

  3、区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向区社保局提供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火化人员名单;

  4、区疾控中心:负责按月向区社保局提供死亡人员名单;

  5、区公安部门:负责按月向区社保局提供户籍注销人员名单。协调市公安部门,为区社保局提供全区16周岁(含)以上居民有关数据信息查询;

  6、区人民法院:负责按月向区社保局提供松山区户籍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

  7、区卫健部门: 负责按年向区社保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名单;

  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年向区社保局提供退役人员名单;

  9、区残联: 负责按年向区社保局提供重残人员名单;

  10、区人武部:负责为区社保局提供服兵役人员信息查询。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通过村 (居)协办员办理参保登记。区内异地首次参保的,不受户籍的限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到乡镇(街道)或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实现全区通办第五条参保人员提供手续齐全的,经办人员要当场办理参保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和衔接

  第六条 参保人员首次缴费可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以后延续缴费的,持身份证直接在登记地办理缴费手续。区内异地延续缴费的,可就近到乡镇 (街道 )或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缴费,实现全区通办。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协办员通过pos机收取,村(居)协办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现金参保人员需要补缴保费的,持乡镇(街道)出具的《补缴明细表》到指定账户缴费,凭缴款进账单到村(居)协办员处进行缴费登记确认。

  参保人员在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缴费的,由参保人持区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登记表》或《补缴明细表》到区税务大厅缴费第九条 村 (居)协办员要将参保缴费情况按月进行汇总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信息核对和录入,由乡镇(街道) 社会事务办公室按月建立缴费明细原始台账,并存档管理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月将缴费情况报区社保局对账实缴到账,并将补缴的保费划转税务专户。

  第十一条 区社保局、乡镇(街道)与财政、税务部门要按月进行保费征缴衔接和实缴对账,做到月清月结。同时要积极探索推广电子缴费、网上缴费、手机缴费等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以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补贴及利息。

  第十三条 区社保局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详细数据,及时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缴入国库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区社保局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每年要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告知本人,同时应提供线下服务渠道供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对账》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核查申请。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并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报区社保局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区社保局从其符合注销登记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对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区社保局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按月筛选出应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信息,反馈给乡镇 (街道),由乡镇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通过村 (居 )协办员下达《申请注销登记告知书》,通知相关人员限期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办理注销登记应遵循告知承诺制。由乡镇(街道)通过村(居)协办员,告知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由申请人作出材料真实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参保人员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由乡镇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报区社保局复核,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同时结算丧葬补助金;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填写《注销表》,由乡镇(街道)报区社保局复核,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

  区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后,要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

第六章待遇核定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按月导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进行数据比对,调取权益记录,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明确领取待遇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参保人按《告知书》要求,向村(居)协办员提供相关材料,由村 (居)协办员汇总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合格后按要求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报区社保局复核。

  第二十二条 区社保局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及计发标准进行复核。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且计发标准无误的,及时核定待遇应发金额,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下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或计发标准有误的,要求乡镇 (街道)重新核定申报。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对待遇发放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社保局提出核查申请。区社保局通过核查,确实有误的,重新核定计发标准和待遇金额,经参保人员确认后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待遇,对以前发放的待遇实行多扣少补;经核查待遇发放金额无误的,区社保局应及时向参保人员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 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 [2001]44 号补充说明的函》 (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资格认证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 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应为本辖区每位领取待遇人员建立资格认证模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格认证并形成资格认证报告书,注明资格认证人员和未认证人员以及未认证原因,于每年11月 30日前报区社保局

  第二十七条 对未参加认证人员以及各乡镇(街道)按月上报发生死亡、被羁押和判刑情形的已领取待遇人员,区社保局应暂停待遇发放,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仍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区社保局及时恢复待遇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核实已不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区社保局应立即核准其是否存在冒领情况,并按本办法规定做相应处理

第八章待遇返还和追缴

  第二十八条对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区社保局在结算其个人账户时,从个人账户直接抵扣;抵扣金额不足的下达《社会保险待遇返还通知书》,责令有关人员限期返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返还的,区社保局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被判刑发生冒领情况的按以下程序追缴:

  1、调查核实。各乡镇 (街道) 准确调查核实冒领人员情况和冒领金额,报区社保局确认;

  2、清算抵扣。区社保局对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和丧葬补助金进行清算,从其个人账户和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抵扣冒领金额;3、限时追缴。对冒领金额超出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和丧葬补助金总额的,由区社保局或乡镇(街道) 社会事务办公室送达《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追缴通知书》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要求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责令有关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向指定账户退还冒领金额;对被判刑人员,由区社保局或乡镇 (街道) 社会事务办公室送达《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追缴通知书》给被判刑人员及其家属,并要求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责令有关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向指定账户退还冒领金额。区社保局和乡镇 (街道) 应采取得力措施进行追缴,按时足额退还冒领金额的,区社保局根据缴存凭证进行核销;

  4、行政处理。在限定时间内拒不足额退还冒领待遇的,区社保局将详细信息汇总报区人社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在追缴过程中,必须有两名 (含)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通过佩戴执法记录仪等方式留存影像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本规程要求,按月向区社保局上报领取待遇人员中发生死亡或被羁押、判刑情形的人员名单。因疏忽大意、玩忽职守、故意瞒报漏报导致冒领,给基金造成损失的,追究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二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需到区社保局办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用转移;户籍转出我区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区社保局收到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给申请人,履行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入我区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转入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区社保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到转出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区社保局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复核确认,并告知申请人个人账户记录信息。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区社保局提供缴费证据,提出核查申请,由区社保局联系转出地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本乡镇(街道)所经办业务原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保存;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动,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监督相关业务档案移交工作;村 (居)协办员发生变动,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监督相关业务档案移交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经办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档案,区社保局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档案形式归档.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及内控稽核

  第三十八条 区人社局对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履行行政管理监督职责,依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社保机构及经办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19]84 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等制度,对乡镇 (街道) 经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 区社保局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分离,防范各类经办风险。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街接经办规程( 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

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jd/202501/t20250107_2521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