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局,驻区条管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区司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区机构改革、行政权力梳理确认等情况,依法确认了2026年度我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经区政府同意现予通告(详见附件)。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权力如有调整,应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申请、审查、确认和调整程序,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
2025年所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赤松政办发〔2025〕11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赤峰市松山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







